政策研究

信访举报公开与回复机制的实践与思考

发布时间:2018-07-27 发布者:福安市纪委 阅读 : 29440

推行信访举报公开与回复,是当前贯彻信访举报件办理“零暂存”的有益尝试,是倒逼信访举报件办理提质增效,落实“件件有落实,件件有回音”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着力提高信访举报工作的公开透明度,在受理、办理、处理等环节做好回复,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减少重复访、越级访、集体访。本文在总结主要做法基础上,分析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对如何建立健全信访举报公开和回复工作机制作粗浅的探讨。

 

一、开展信访举报公开与回复的基本情况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确保安全保密的前提下,在宣传引导、受理办理、办结回复等环节开展信访举报公开工作探索,以工作实绩取信于民。

(一)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做好事前公开。一是公开受理渠道,深化群众点名领导接访活动,引导群众敢举报。通过报刊、网站、发放联系卡等形式公开纪检监察机关的通讯地址、举报电话、举报网站、接待地点,引导群众参与监督。创新接访方式,在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推行群众点名领导接访。通过面对面交流,群众提供的问题线索更加具体,查实率和成案率进一步提高。2015年以来,各县(市、区)纪委办理点名接访111件,转立案36件,成案率32.4%。通过领导接访、实行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等办法,鼓励群众实名举报,使群众敢于举报。今年1至9月,全市署名举报448件,占检控类信访总量的34.4%,与去年同期占比相比上升27.6%。二是公开政策规章,宣传信访举报注意事项,引导群众会举报。通过设置宣传栏、发放引导卡、制作举报须知、流程图等,公开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受理范围、工作流程,让群众明白“纪委该不该受理”、“纪委如何受理办理”。公开信访举报信息,让群众明白“纪委做了哪些事”。各级纪委向上级报送信访信息,2015年以来我市信访举报“零暂存”做法被《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20篇,省纪委网站、《福建日报》等刊用90篇,如2016年6月27日、7月13日、7月17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分别以《信访质效考评 保障群众利益》、《宁德加强督办 确保信访线索“零遗漏”》、《宁德:三项举措让“零暂存”落地》为题对宁德市创新信访举报“零暂存”工作进行报道,有力宣传了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零暂存”工作成效。三是公开受理情况,落实双向承诺制度,引导群众不越级举报。对属业务范围外的群众来访,引导其按属地管理向有权部门反映,业务外署实名来信在群众询问时经核实身份后告知其流向。对属于业务范围内的来访和署实名来信,核实身份后告知受理情况。此外,部分县市纪委推行双向承诺制度,举报人承诺如实举报不越级访,承办单位承诺及时办结并反馈。

(二)深化信访举报件办理“零暂存”,做好事中公开。一是落实领导带案约访。针对点名接访、署实名来访等重要举报件,落实领导包案制度,实行带案约访,当面向举报人询问、核实。如福鼎市山前街道南阳村群众反映村支书杨某某侵吞村建项目补助资金的问题,由挂钩该街道的福鼎市纪委常委组织约访查核,很快查清杨某某等6人套取并私分补助资金的违纪事实。二是邀请群众配合调查。通过请上来、走下去,联系举报人,了解详细线索,或请群众代表直接参与调查。如柘荣县纪委信访室邀请举报人代表和村民代表配合现场指认地界,了解群众领取补偿款情况,很快查实了城郊乡福基岗村村干部冒领征地款2万多元的事实。三是试行信访听证办法。对群众反映强烈、涉及群体性利益,或已有结论但举报人对调查处理意见不满,易引发重复访、集体访或越级访的,一些县纪委探索召开信访听证会处理信访问题。如,霞浦县牙城镇群众多次上访反映城楼下村造福工程问题,县纪委会同牙城镇纪委召开信访听证会,协商同意对工程存在异议部分请法院裁定,平息了集体访苗头。

(三)着力提高回复反馈满意率,做好事后公开。一是扎实做好反馈。对署实名举报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调查结束后由承办部门负责反馈调查结果,并认真听取举报人意见。对举报人不愿意签署意见的,询问举报人意见并记录留档;对举报人签署不满意意见的,记录其原因,若提供新的线索作进一步核实后,再次将调查结果向举报人反馈。二是探索结果公开。对匿名举报或联名访等涉及群体性利益的信访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召开有群众代表、镇村干部等参加的通报会、村民代表大会等,公开调查结果。三是信访回访到位。对已办结的信访举报件,挑选涉及群众利益、还需进一步跟踪落实的进行回访,保证调查处理意见落到实处。如寿宁县纪委于2011年7月成立巾帼信访服务队,其调查反馈、回访关怀等做法,得到中央、省、市媒体宣传,2015年3月荣膺全国妇联“巾帼文明岗”称号。

 

二、存在问题和困难

 

我市信访举报公开与回复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随着“零暂存”对信访举报工作提出更高要求,而机制制度跟进不足,基层信访举报公开工作出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

(一)制度公开方面,宣传推广困难。有的干部认为公开信访举报相关工作就是违背保密原则,只能个别解释,不能宣传;有的干部怕群众会断章取义缠访闹访,不敢宣传;有的干部没有及时准确把握中央最新政策、部署、要求,解释不清、引导失误,不会宣传。

(二)受理公开方面,内容确定困难。在受理公开上还没有相对明确的时限、范围和程序等规定,双向承诺实施量逐年减少,造成公开效果受到影响。此外,信访举报没有终结制度,一些其他信访无法满意解决的问题涌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同一举报多级反复受理,耗费时间人力。

(三)办理公开方面,群众参与困难。信访件办理因调查的涉密性,公开的案例和形式都不多,在我市主要是请举报人配合调查和信访听证。信访听证实施难度较大,且没有统一标准的实施规定,大部分纪检监察机关对信访听证的适用范围、工作流程、结果运用都感到难以把握,影响了运用信访听证解决信访问题的积极性。

(四)结果公开方面,群众满意困难。实名举报往往因被举报人与举报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举报人对信访举报件调处结果期待值较高,非理性因素占据主导。如对查否的就认为有包庇,对查实的还要解决诉求,对已给党纪处分的还要移送司法、开除公职等,造成对处理结果难以满意。有的联名访因个人动机不一,在反馈时也难以做到让每个人满意。

 

三、对策建议

 

(一)抓宣传,突出举报主业主责。一是从单纯宣传受理方式,转向宣传举报知识。通过新闻媒体、接访窗口、开展专项宣传活动等,宣传信访举报受理范围、政策法规,让群众知晓“向纪委举报什么”,“举报应说清什么”等,规范举报行为,引导信访人归口逐级信访,提供有价值的问题线索。二是从单纯宣传工作成效转向宣传正反面案例。既宣传通过依法依规、逐级上访解决问题的典型案例,也要宣传越级访、缠访闹访却不能解决问题的案例,甚至因诬告被追究责任的典型案例,引导群众要依法依规、归口逐级信访举报,维护正常信访秩序。三是从单纯宣传一家做法转向宣传多家做法。除宣传纪检监察机关职能范围、受理程序外,还要让群众明晰其他部门职责,引导信访群众通过法定程序、正当途径依法依规表达合理诉求。

(二)抓引导,纠正群众认识偏差。一是引导群众走出“凡事找上级机关”的误区。上级纪委对业务内越级访加强与下级纪委的沟通,可通过信访信息系统查询问题线索处置情况,或及时与当地纪委联系,了解是否受理和办理情况,根据情况向群众解释说明,做好引导。同时,加强对首办责任的监督,对下级纪委查核不清、处理不到位造成越级访的予以问责。二是引导群众走出“凡事找主要领导”的误区。在对待群众来访时,要宣传有关程序,耐心倾听、耐心解释,树立良好形象。在开展群众点名领导接访时,说明委局领导的分工职责,引导群众点对应的分管、主管领导。三是引导群众走出“凡事告越大越多越好”的误区。对来访群众的材料认真审阅,对贴牌信访予以甄别,因诉求未满足转而反映机关、干部不作为的引导其走行政复议、诉讼等途径;对反映问题繁杂、过于笼统的当面指出,指导其去粗取精、补充材料,要求举报真实可靠、有的放矢、有据可依。

(三)抓回复,主动联系反馈群众。一是推广受理告知。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在实名来访和收到群众署名举报材料后,应及时登记、处理,并核实是否署真实姓名举报。对应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实名信访举报,应在决定受理后将受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对应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实名信访举报及时转送,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上级转送、交办的信访举报事项后将受理情况告知举报人,避免举报人在办理期间多头上访和越级访。二是吸纳群众协查。选择可能造成集体访、越级访的疑难信访案件,以邀请群众代表参与信访调查、举办信访听证会等形式,与调查组面对面交流,增强信访件办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将调查结果摆在明处,围绕“事要解决”这个核心,尽力消除群众疑虑,促进矛盾化解。三是提升办理质效。办理实名举报必须要注意调查的深入性、时效性,县级纪委要整合本委、派驻机构、乡镇纪委的力量,加大办信力度,及时回应群众诉求。注意调查的全面性,对群众可能提出的疑问都能以证据解答。四是做细反馈工作。在反馈时做到不回避信访人,尽量约见反馈,对反映问题较多的可以列出清单,详细记录每个问题的满意与否情况。对涉及群众利益、民生问题的信访件开展回访,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确保案结事了。特别是涉及反映扶贫领域涉嫌违纪问题的信访举报,要认真分析研判、重点督办,掌握调查进度和反馈效果,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助力扶贫攻坚。

(四)抓规范,加强公开机制建设。一是修订指导性规定。2006年中央纪委《关于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事公开的意见》实施以来,有的举措出现弱化,如受理告知、双向承诺;有的举措实际很少运用,如信访问题咨询会、张榜公示。当前要建立健全符合形势任务要求的意见规定,明确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公开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主要形式,及时调整上层制度设计,激发基层探索创新活力。二是出台程序性规定。如出台实施意见或单项制度,规定受理公开如告知的内容、时限、流程,办理公开如信访听证、吸纳群众参与调查的适用范围、实施形式,结果公开如反馈不满意的应对途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公开的组织形式等。三是制定约束性规定。当前,信访举报公开方面更多强调信访人的权利,对信访人的义务仅是原则性规定,缺少约束、惩戒规定。应适时建立相关约束性机制制度,如探索信访终结机制,经初核、复查后多次反馈,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信访的,不再受理。明确对缠访闹访、诬告等行为的责任追究,对妨碍信访秩序的,进行批评教育;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协调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倡导“阳光信访”下的“诚信信访”。(市纪委信访室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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