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监察法

宁德:学习贯彻执行国家监察法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发布时间:2018-07-27 发布者:福安市纪委 阅读 : 37501

  “吴主任,村级组织换届工作即将展开,我们今天过来家访,一方面是对换届纪律情况进行摸底,另一方面,也是想了解下作为新纳入的监管对象,你对监察法实施的看法以及工作安排……”

  4月15日傍晚,福建省寿宁县纪委监委信访室主任范丽芳结合廉政家访活动,来到大安乡伏际村民委员会主任吴克福家中进行走访交谈。

  “我们村民委员会有不少不是共产党员的干部,以往对这部分人缺少有效的监督手段,现在监察法颁布实施,使得监督更加全面到位,我们这些‘特殊’的村干部也多了一道‘紧箍咒’。”吴克福对监察法颁布后的变化娓娓道来。

  ……

  监察法实施后,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了监察范围。这是宁德市纪委监委挺起职责,深入基层听取监察对象意见看法的一项具体措施。

  维护人民利益,推动监察工作向基层延伸

  “我们的村干部、村级工作人员也是监察对象,这既是一种关爱,也是一种督促,有利于提高大家遵纪守法、规范履职的意识……”

  在古田县平湖镇富达畲族村,该镇纪委书记陈伯东身边围坐着一群党员、群众,不时发出三三两两的议论声。连日来,陈伯东常常带着活动“小黑板”来到村里,向干部、群众认真讲解监察法的监察范围和管辖等内容。

  强化权力监督,维护人民利益,是监察法制定的初衷,也是监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宁德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严惩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剑指基层“微腐败”,推动监察工作向基层延伸。

  近日,福安市康厝乡洋湖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林某因涉嫌挪用村集体资金,接受监察调查。

  无独有偶,在周宁县礼门乡油湾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叶某因涉嫌贪污日前被调查。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属于监察法确定的第五类监察对象。这两起案件运用监察程序对原来不属于监察对象的村干部进行处理,彰显了监察全覆盖的威力,也正是宁德市纪委监委活学活用监察法的具体体现。

  “以前不是中共党员的村干部不属于行政监察法的监察对象,在监管上会存在一定的‘盲区’。如今监察法颁布实施以后,明确了监察对象的范围,这类特殊人群也在监管范围之内。村干部用权已经不能再‘任性’了。”宁德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自觉接受监督,进一步加强权利的监督与约束

  监察法第七章第五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纪委和监察委合署办公后并非超级权力机关,打铁必须自身硬,纪检监察机关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约束自己,严防“灯下黑”。

  宁德市纪委监委通过开展“廉政家访”,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教育引导干部自觉遵守廉洁纪律;同时,实施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全覆盖,对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教育,构筑廉洁自律的良好氛围。

  “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在此基础上,宁德市纪委监委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全面掌握监察范围的“森林”状况,采取分级建立的方式,实行一人一档,实现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全覆盖,进一步夯实监督执纪的基础。

  “廉政档案就是每一个纪检监察干部的‘身份证’,通过建档,有利于干部的监管,是清是浊,通过廉政档案就一目了然。”宁德市纪委监委干部监督管理室有关负责人介绍道,今后,还将根据干部的职务变化、群众信访举报和违纪线索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宁德市纪委监委)


返回顶部 打印 关闭